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12號
抗 告 人 范千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育珮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僅
針對原裁定主文第4項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