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412號
TCDV,112,家親聲,412,202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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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12號
抗 告 人 范千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育珮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僅
針對原裁定主文第4項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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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