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2號
原 告 郭彩霞
被 告 林慧曼(即郭率真之承受訴訟人)
郭恩梅
郭冬賢
郭秉禾
郭苑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慧曼為被告郭率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郭率真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 亡,法定繼承人為其母林慧曼,有被告郭率真個人基本資料 、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等件為證。且林慧曼迄今未聲明拋棄繼 承,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為憑。是林慧曼未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依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慧曼承受被告郭率 真之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