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王延東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應於家事聲請狀上親自簽章(簽名加蓋章)並填寫日
期。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係在大陸地區,則須提出經
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事聲請狀。
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戶籍資料。
四、被繼承人蘇秀惠之繼承系統表。
五、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蘇秀惠生前往來之書信、合照照片或匯款
單據等資料。
六、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蘇秀惠之出入境資料。
七、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蘇秀惠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八、被繼承人蘇秀惠之遺產清冊、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