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975號
TCDV,112,司聲,975,202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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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何明川
何明堂
何建廷
何明坤
王永聖

林美鈴



相 對 人 游慶榮台中市私立一畝田幼兒園



台中市私立一畝田幼兒園

吳秀燕

游仁傑


游瑾瑜
游綺瑛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聲請人「林美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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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