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何明川
何明堂
何建廷
何明坤
王永聖
林美鈴
相 對 人 游慶榮及台中市私立一畝田幼兒園
台中市私立一畝田幼兒園
吳秀燕
游仁傑
游瑾瑜
游綺瑛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聲請人「林美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