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975號
TCDV,112,司聲,975,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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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何明川
何明堂
何建廷
何明坤
王永聖

林美玲



相 對 人 游慶榮台中市私立一畝田幼兒園


吳秀燕
游仁傑

游瑾瑜
游綺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11,74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慶榮甲○○○○○○○○○○、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3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慶榮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5,95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 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 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 返還土地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判決,諭知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7號判決,諭知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游慶榮甲○○○○○○○○○○、乙○○負擔;追加之訴 訴訟費用由游慶榮甲○○○○○○○○○○負擔,全案並已告確定在 案,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無誤。查聲請人預納之訴 訟費用如附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111,742元(計算式:10299 2+4375+4375=111742),相對人游慶榮甲○○○○○○○○○○、乙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00元,相對人游慶 榮即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55 元,並均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2,992元 詳一審卷頁83,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一審地籍圖冊閱覽抄錄及土地複丈費 4,375元 詳一審卷頁273。卷附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25日中正地所二字第1090012501號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第一審地籍圖冊閱覽抄錄及土地複丈費 4,375元 詳一審卷頁435。卷附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22日中正地所二字第1100002780號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第二審裁判費(訴之追加) 5,955元 詳二審卷二頁237,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二審地籍圖冊閱覽抄錄及土地複丈費 4,300元 詳二審卷二頁131。卷附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24日中正地所二字第1110013051號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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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