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851號
TCDV,112,司聲,1851,2023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2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 司股東意見紛歧,清算人尚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03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29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1/1頁


參考資料
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