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林佑全
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星岳工具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星岳工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 未完結,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 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7號延展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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