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142號
TCDV,112,司聲,1142,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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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郭東峰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姚應龍



相 對 人 郭自信
湯豐澤
李春貴
郭東墉
郭東湖
游郭東香

訴訟代理人 郭西香

相 對 人 郭林端美
郭玫秀

陳榮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如審判程序中之送達郵費、測量費、履勘費、登載新聞紙費 等其他訴訟費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92號 裁定意旨參照)。又同法第93條復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 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 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二、本案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沙簡字第626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兩造按該 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 閱無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實比對暨參聲請人所提出 之單據資料,查知:
㈠查系爭事件,係由相對人即聲請人姚應龍即原告起訴,經本 院111年度沙簡字第62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 造按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聲請人即相對人郭東峰 為系爭事件之被告,主張於該訴訟程序中支付測量費用及鑑 價費用,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 ,並發函通知相對人等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嗣相對人姚應 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計算書,並提出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憑,請求本院一併予以計算,是本件聲 請人郭東峰及相對人姚應龍於系爭事件訴訟程序所支出之訴 訟費用詳如計算書一、二所載。
㈡本件聲請人即相對人郭東峰、及相對人即聲請人姚應龍所支 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9720元【計算 式:85100+64620=149720】。依系爭事件判決核算,各共有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 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 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計算書一(聲請人郭東峰繳納部分):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依第一審法院指示提出分割方案之土地分割複丈費用 4250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449、463。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依第一審法院指示鑑定之費用 49000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595、621。 2、111年8月16日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費證明書影本。  依第一審法院指示提出分割方案之土地分割複丈費用 1850元 1、參第一審卷二,頁153、167。 2、111年12月14日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依第一審法院指示鑑定之費用 30000元 1、參第一審卷二,頁277、293。 2、112年2月8日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費證明書影本。  合計聲請人郭東峰繳納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85100元。




計算書二(相對人姚應龍繳納部分):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18。 2、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一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勘測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4250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239、275、293。 2、111年1月13日、111年2月22日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依第一審法院指示提出分割方案之土地分割複丈費用 4250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449、463。 2、111年7月4日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依第一審法院指示鑑定之費用 49000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595、621。 2、111年8月18日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費證明書影本。  依第一審法院指示提出修正分割方案之土地分割複丈費用 4250元 1、參第一審卷二,頁63、87。 2、111年11月9日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合計相對人姚應龍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64620元。
附表:
編號 共 有 人即兩造 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郭東峰之金額 各共有人應給付相對人姚應龍之金額 1 郭自信 4306/21987 29321元 16666元 12655元 2 湯豐澤 4765/21987 32447元 18443元 14004元 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305/21987 29315元 16662元 12653元 4 李春貴 4305/21987 29315元 16662元 12653元 5 郭東峰 4306/131922 4887元 無(自負額) 1414元(抵銷後) 6 郭東墉 4306/131922 4887元 2778元 2109元 7 郭東湖 4306/131922 4887 2778元 2109元 8 游郭東香 4306/131922 4887 2778元 2109元 9 郭林端美 8612/527688 2443 1389元 1054元 10 郭玫秀 4306/527688 1222 695元 527元 11 陳榮得 4306/131922 4887 2778元 2109元 12 姚應龍 4306/527688 1222 0元(抵銷後) 無(自負額) 備註: ㈠本表貨幣幣別為新臺幣。 ㈡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以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49720元乘以其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結果如上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 ㈢聲請人郭東峰及相對人姚應龍已支出之費用如計算書一、二、所載,二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互抵銷後,尚應由聲請人郭東峰給付予相對人姚應龍1414元(計算式:0000-00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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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