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61號
聲 請 人 洪志遠
聲 請 人 洪曉薇
聲 請 人 莊芷妤
聲 請 人 莊岑妤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洪榮熙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四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申
請正本)。
四、被繼承人洪榮熙之配偶及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