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791號
聲 請 人 李寰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戴梓宸、王琬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
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票據利率未經約定
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㈡區分對相對人戴梓宸、王琬婷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㈢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王琬婷兼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若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