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761號
聲 請 人 陳欣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家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票號CH790837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確認聲請狀記載「洪家和上有利息貳萬柒仟元未償還」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件利息已從112年
6月7日以後開始計息)。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