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724號
TCDV,112,司票,8724,2023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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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724號
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徐毅珍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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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