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724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徐毅珍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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