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霽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涂忠葆
債 務 人 甘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9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1‧票據、2‧借款、 3‧透支、4‧保證、5‧信用卡契約、6‧貼現、7‧承兌、8‧ 墊款、9‧買入光票、10‧委任保證、11‧開發信用狀、12 ‧進出口押匯、13‧應收帳款承購契約、14‧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契約及15‧特約商店契約等15項。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9月2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 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涂忠葆、甘翠蓉,債務額比例 :全部
債務人㈠涂忠葆分別於民國①105年8月22日②107年5月3日向聲 請人借款①2,500,000元②300,000元,清償日期為①民國115年8 月22日②民國117年5月3日㈡甘翠蓉分別於民國①105年8月22日② 107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500,000元②300, 000元,清償日期為①民國115年8月22日②民國117年5月3日 ,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①民國112年6月22日②民國1 12年7月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 計㈠1,308,631元㈡1,345,75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查 詢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公老坪 253 2,985.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農舍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3層 一層:115.78 二層:142.18 三層:118.18 騎樓:28.80 合計:404.94 陽台:11.22 全部 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