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康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AG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芳「粦」診所是
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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