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73號聲 請 人 陳隆發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與前次聲請公示催告相符之印文(如附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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