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673號
TCDV,112,司催,673,202311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陳隆發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前次聲請公示催告相符之印文(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