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46號聲 請 人 江黎即郭甲振之繼承人 郭芷均即郭甲振之繼承人 郭晉宇即郭甲振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 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