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5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淑輝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洪正輝
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洪芊毓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務人洪淑輝(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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