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961號
TCDV,112,司促,32961,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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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俊穎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59,0
65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7日止累計343,9
39元正未給付,其中334,973元為本金;8,573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林俊穎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7日止累計277,8
64元正未給付,其中270,547元為本金;6,924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296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973元 林俊穎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0547元 林俊穎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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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