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86號
債 權 人 林順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保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㈤提出債務人承包工程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㈥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與附件發票所示螺溪科技有限
公司所載不符。
㈦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附件所示為珍順工
程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