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33號
債 權 人 陳政宇
債 務 人 姚立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
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六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
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
,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關於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因債權人未
提出證據釋明其得據以向債務人提前請求尚未屆期之債權之
依據,故債權人僅得請求已屆期之112年10月之債權,即新
臺幣(下同)10,000元,其餘尚未屆期之10,000元部分,核
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
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