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9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賴忠伯即黃秋觀之繼承人
賴驛鑫即黃秋觀之繼承人
賴煒勳即黃秋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秋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秋觀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