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4號
債 權 人 林順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保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請求利率各為何?。㈡確認債務人 為何?與附件所示屏東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為螺溪科技 有限公司不符。㈢補正工程款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工程契約 書影本)。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張保成似僅 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 2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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