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39號
債 權 人 呂沐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佳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
息5%計算利息。)
㈢提出警局報案單影本及修車費5700元之收據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黃佳瑞(住○○市○○區○○○街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