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853號
TCDV,112,司促,31853,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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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8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代 理 人 陳定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聖閔語興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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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