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587號
TCDV,112,司促,31587,202311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5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公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徐公復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三)債務人迄105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3,076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62,32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0,753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2,323元自106年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
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