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游振魁即振豐土木包工業
被 告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理想大地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881,435元,應繳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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