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媛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
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
、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16
914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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