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147號
TCDV,112,司促,31147,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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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1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黃池麗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池麗子前於民國(下同)92年7月31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元
整,借款利息於每月14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
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
6,822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
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
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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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