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018號
TCDV,112,司促,31018,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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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018號
債 權 人 建發龍井交流道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油品採購供應總表中客戶名稱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金額;應收金額得向債務人請
求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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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發龍井交流道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