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0388號債 權 人 伊麥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維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