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388號
TCDV,112,司促,30388,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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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88號
債 權 人 伊麥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維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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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麥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