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298號
TCDV,112,司促,30298,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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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29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同勝張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30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6562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
幣68591元,共計新臺幣13422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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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