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831號
TCDV,112,司促,29831,2023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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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831號
債 權 人 孫忠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居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居賦發支付命令,聲請狀 僅記載債務人現住地為「台中市」,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 債務人住居所在地為桃園市八德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及債權人所提之債務人個人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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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