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清松
代 理 人 鄒怡秀
債 務 人 頎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柏茗
人
債 務 人 陳君璇
債 務 人 林素卿
一、㈠債務人頎蹟科技有限公司、黃柏茗、林素卿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
陸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⑵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七計算
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頎蹟科技有限公司、黃柏茗、陳君璇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⑴新
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六日起,⑵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零玖佰柒拾陸元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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