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29號
債 權 人 周孟暉
債 權 人 周孟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氏金香、吳孟奇、吳婷鎂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 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 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 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 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 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民國112年10月29日及11月17日補正 狀略述,債務人向其承租房屋,詎料債務人積欠租金、電費 及清潔費用等,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574,400元等語。惟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應提出可供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固據提出 租賃契約書部分及地價稅繳款書等影本資料以為釋明,惟此 僅得釋明兩造間曾具租賃法律關係,尚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有 何積欠租金及維修費用之事實。又債權人亦未提出相關支出 單據等證明資料,難認債權人之請求已為釋明。揆諸首開說 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