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029號
TCDV,112,司促,29029,2023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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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29號
債 權 人 周孟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氏金香吳孟奇吳婷鎂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件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二份。(查民國112年10
月23日補正狀所附之契約書影本僅一頁共二份,簽約日期
分別為110年1月1日及111年1月1日,契約書內容不完整,
亦無法得知租賃房屋地址為何?)
㈡請釋明本件請求拆除修復費用540,000元之依據為何?(即
債務人是否有破壞房屋等情事致債權人必須拆除修復房屋
?),並提出拆除修復費用之單據影本。
㈢提出狀尾有債權人「周孟賢」簽章之聲請狀。(查本件已追
周孟賢為債權人。)
㈣本件租賃房屋如為已辦保存登記,請提出系爭房屋之第一
類建物謄本正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請提出債權人周孟
暉、周孟賢二人之房屋稅籍資料;並釋明房屋所有權人為
何?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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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