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931號
債 權 人 許映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芳淇即林芳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0月2日寄存送達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於同年10月12日發生送達 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