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2年度,369號
TCDV,112,司他,369,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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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369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穎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喻曉珍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該事
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 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 訴訟費用,故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 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 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 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薪資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分之二。 上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10號宣示判決訴訟費用新 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規 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依本院112年度勞補 字第235號裁定核定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3 33元(參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10號卷,頁37),其餘裁判 費66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是以,系爭事件暫 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667元,即應由受裁定人即被告向本 院繳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 之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附此敘明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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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