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3號
抗 告 人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源
代 理 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益上間因本院112年度司字第63號選派檢
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
有明文。又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
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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