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呂宜錚
高淑國
王士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飛龍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瑄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呂宜錚部分:工資新臺幣(下同)64,000元、獎金905
,954元、資遣費47,423元與提繳69,930元至原告呂宜錚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1,087,307元。
㈡原告高淑國部分:工資70,000元、獎金125,427元、資遣費
49,584元與提繳74,052元至原告高淑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合計請求319,063元。
㈢原告王士哲部分:獎金21,558元與提繳6,534元至原告王士
哲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28,092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34,4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5,25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171元(計算式:15,256元×2/3=
10,1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085元(計算式:15,256元-10,171元=5,0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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