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皇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57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