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112號
TCDV,112,勞簡,112,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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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朱皇瑋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11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
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被告均未到
詳報到單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2年7月7日民事起訴狀及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柒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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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