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聲字,112年度,2號
TCDV,112,勞小聲,2,202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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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思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
權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聲請人未敘 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 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09號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載明聲請案號 、聲請人資料,並未陳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並於同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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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