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2年度,117號
TCDV,112,勞小,117,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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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銓
被 告 蕭勝發永達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17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
通 譯 呂易儒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4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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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