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思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
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1,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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