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62號
TCDV,112,勞執,62,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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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李時予

相 對 人 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7月13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1708E0414)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120,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7 月13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因相對人 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 調解,於112年7月1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 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7月13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708E0414)為證, 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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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