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63號
TCDV,111,重訴,563,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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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媚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聰樂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男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廖男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廖男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耀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體育總會


法定代理人 張清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聰樂、廖男、廖男之父、廖男之
母、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臺中市體育總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原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8,038,1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本院審理後,判
決被上訴人何聰樂、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應連帶給付上訴
人1,828,960元及遲延利息,並上開部分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
聰樂、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供擔保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
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等應
再連帶給付上訴人3,601,192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廖男、
廖男之父廖男之母、臺中市體育總會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828,
960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說明係就原判決上訴
人勝訴部分,主張被上訴人廖男、廖男之父廖男之母、臺中市
體育總會應與被上訴人何聰樂、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上訴人全體應再給付上訴人3,601,192元
,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430,152元(計算式為:1,828,9
60元+3,601,192元=5,430,152元,因原判決係駁回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廖男、廖男之父廖男之母、臺中市體育總會給付之全部
,故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廖男、廖男之父廖男之母
、臺中市體育總會給付之總額為5,430,15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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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