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09號
原 告 吳繼釗
被 告 龍邦黎明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管雅心
訴訟代理人 朱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宣判,茲 因於111年3月間,龍邦黎明天下社區當時之完整規約內容為 何,尚有未明,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上下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