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64號
TCDV,111,訴,3164,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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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4號
原 告 許瑩柔許月雲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孫筱喬孫昭芬

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
被 告 張雯芳 住○○市○里區○○路○段00號00樓 之0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被 告 吳孟芳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宣判, 茲因原告主張被告3人應連帶返還108年7月至109年6月之租 金所得稅及二代健保合計部分,事實未明,仍有調查之必要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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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