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88號
TCDV,111,訴,3088,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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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88號
原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孫藝庭

訴訟代理人 黃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3月起向原告進貨而有業務往來 ,被告明知原告未積欠被告任何款項;原告法定代理人亦未 於事後始告知被告販售商品之分潤比例為50%;原告亦未對 被告謊稱已向日本廠商訂貨實則未下訂;原告更無委請被告 辦理行銷活動後,以疫情為由突然停辦並拒絕支付尾款。然 被告竟於111年7月1日以暱稱「Debby Sun」在多人可公開瀏 覽之臉書社團「日本批發 日本集運 日本代購 日韓」(下 稱系爭社團)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下稱系爭貼文)。系 爭貼文之不實內容,已損害原告之名譽權及商譽權,並造成 原告營業上之損失新臺幣(下同)3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將在系爭社團之系爭貼文予以刪 除。(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聲明第 2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兩造於111年3月17日成立LINE群組正式開始合作 ,但原告從未提及會抽取被告販售商品利潤之50%,被告亦 從未同意。又被告自111年4月起向原告訂購商品,原告卻於 合作期間數次拖欠商品,致被告遭客戶催討甚至棄單,被告 遂要求原告退還其於111年4月27日給付原告之貨款95萬7,00 0元,原告雖同意退還,卻拖欠迄今未全數返還。另被告因



原告長期拖欠商品而追問原告之採購管道,始知悉原告僅透 過日本當地人士向訴外人即日本批發廠商寺內株式會社(下 稱日商寺內)採購商品,然被告向擔任日商寺內主管職之友 人詢問原告採購情形,方得知原告並無下單購買,足見原告 確實未向日商寺內訂購商品。又原告於合作期間委託被告辦 理行銷活動,兩造協議之報酬為18萬元,被告已依約進行企 劃撰擬,安排行銷美編、主持人及委請展覽設計公司製作活 動當日之相關道具,並已為原告代墊相關費用,原告卻於給 付第一期款9萬元後,即以疫情為由,逕自取消行銷活動, 並拒絕支付尾款9萬9,000元,致被告受有損失。被告係因原 告於兩造合作期間屢次違約,被告為防止其他消費者受害, 始在系爭社團張貼系爭貼文,系爭貼文所述內容均為事實, 被告已盡查證義務,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或商譽權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 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 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 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 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 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系爭貼文關於「……賣完收了款等貨時才說要抽50%的利潤… …」部分:
  1.被告自111年3月起向原告進貨,兩造自該時起開始有業務 往來等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54頁),原告 復自承其法定代理人係於111年4月28日透過電話告知被告 其販售商品之分潤比例,且被告與直播主合作之方式,一 直都是50%之分潤比例,所以不用特別提,被告也知道該 比例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下稱北院卷】第15頁 、本院卷第354頁),足見原告確實未於000年0月間兩造 合作初期即與被告確認販售商品之分潤比例,僅以原告與 其他直播主之合作前例,遽認被告亦同意原告之分潤比例 為50%,顯見被告確未同意原告之分潤比例為50%。是被告 在系爭貼文表示原告係事後始表示要抽取被告販售商品利



潤之50%,核與事實相符,難認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2.原告另主張被告於兩造對帳時,並未對50%之分潤比例有 異議,應已同意該分潤比例等語,並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 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83至197頁)。然依該對話紀錄,被 告從未表示同意50%之分潤比例,且兩造已就原告應退款 之金額及日期有所爭執,被告僅不斷催促原告盡速完成退 款,難認被告有何同意50%分潤比例之意思。是原告上開 主張,實屬無稽。
(三)系爭貼文關於「……TKKPT(即原告,下同)欠款的事已經 將近好幾個月……」部分:
  1.被告於111年4月27日匯款95萬7,000元予原告,且原告同 意返還上開款項予被告等節,有網路銀行匯款紀錄及LINE 對話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8頁),且為原告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320頁),足見原告確應返還95萬7,000元 予被告。然原告自承其自行將上開金額扣除快篩商品50% 分潤22萬2,750元及其他費用,僅匯款54萬5,381元予被告 (見本院卷第320頁),已與被告所認原告應返還款項之 數額不同。
  2.又兩造對於商品分潤比例是否為50%已有爭執,業如前述 ,原告卻逕自從應返還予被告之款項中,先扣除原告主張 應分得之商品利潤,此部分並未經被告同意。是被告在系 爭貼文表示原告尚積欠被告款項,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難認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四)系爭貼文關於「……原來根本沒有完成下單……」部分:  1.被告於111年4月14日即向原告確認三眼怪軟糖(下稱系爭 軟糖)抵達日本倉庫之日期,原告並表示系爭軟糖係向大 阪供應商直接購買,2個禮拜內一定可以抵達等語(見本 院卷第54頁);然訴外人即原告採購人員陳詩苹卻於111 年5月12日向被告表示廠商回應要再等通知等語(見本院 卷第62頁),足見原告未履行系爭軟糖於2週內抵達日本 倉庫之承諾。
  2.又被告於111年5月12日向日商寺內之內部人員確認原告有 無向日商寺內訂購系爭軟糖,該人員則表示原告委託購買 系爭軟糖之人並未向日商寺內完成付款而視同取消訂單等 節,有LINE對話紀錄擷圖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6至72頁 ),足見原告除未履行系爭軟糖於2週內抵達日本倉庫之 承諾外,亦未直接向日商寺內購買系爭軟糖並完成付款。  3.至原告主張其確有透過日本當地人向日商寺內購買系爭軟 糖,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為證(見本卷第151至167頁 ),然原告原先係向被告表示其係直接向大阪供應商購買



,而非透過第三人購買,所以系爭軟糖2週內一定可以抵 達日本倉庫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但依原告所提對話 紀錄(見本院卷第151至167頁),原告僅係透過第三人向 日商寺內購買,已與原告當初向被告之說法不同。另被告 既有向日商寺內之內部人員查證原告有無訂購系爭軟糖, 確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是被告在系爭貼文表示原告根本 沒有完成下單等節,已足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難認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五)系爭貼文關於「……只因為不想辦就不支付尾款9萬多……」 部分:
  1.原告主張其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認為無法辦理行銷活 動,符合兩造簽訂之「Hobay地推聚眾活動計畫案合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見本院卷第273至275頁)第4條所約 定不可抗力之情形,故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原告得免 除給付尾款9萬9,000元之義務,並非原告不想辦行銷活動 而拒絕支付尾款等語(見本院卷第323頁)。然系爭契約 第2條約定之履約期間係自111年4月30日起至111年5月1日 止,而兩造係自000年0月間開始合作,足見兩造於簽訂系 爭契約時,早已有新冠肺炎疫情發生,此為兩造所能預見 之情形,且自111年3月至5月間,新冠肺炎疫情並未有急 速加劇之情形。被告因認原告單方決定不辦行銷活動且不 支付尾款,而在系爭貼文表示原告因不想辦行銷活動而拒 絕給付尾款9萬多元,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難認 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2.原告雖主張被告已同意原告不需給付尾款,且原告數次要 求被告提出單據證明證明其代墊之費用,被告亦未提出等 語,並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09至215 頁)。然觀諸該對話紀錄,被告並未同意原告不需給付尾 款,反而係請求原告給付尾款9萬9,000元(見本院卷第21 3頁)。又被告既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此與被告是 否替原告代墊尾款無涉。況被告業已提出簽收單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339頁),足見被告確有替原告代墊行銷活 動之款項。是原告上開主張,均屬無稽。
五、綜上所述,被告業已證明系爭貼文之內容為真實,或依被告 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難認被 告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或商譽權。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刪除系 爭貼文,並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
被告以暱稱「Debby Sun」在臉書社團「日本批發 日本集運 日本代購 日韓」發表之文章內容 我思考很久到底要不要上社團公告 看到TKKPT的負評不斷 我不是想要攻擊TKKPT 也不是上來唇戰的 我跟TKKPT訊息來去很多次 現在變成直接已讀不回 關於TKKPT欠款的事已經將近好幾個月 欠我的款項雖然不像別人被欠的那麼多 但那些也是我的辛苦錢 跟TKK合作原本只是單純代操直播賣貨 我是用抽成的 但直播努力賣後卻因為不想成箱進貨而銷單 請問一下…我努力直播的意義在哪裡? 進而TKKPT的負責人告知可以跟他們批貨 商品要求控價我完全配合 卻在賣完收了款等貨時才說要抽50%的利潤 這是我在電商圈第一次遇到 中間我跟他訂貨等了一個月 總覺得很奇怪為何貨都沒來 結果追問之下才發現他們沒有特別的採購管道 只是委託日本當地人到大阪批發店批貨 剛好的是我認識該批發店的主管 這時才得知原來根本沒有完成下單 TKKPT不斷用謊言掩蓋 另外,在事情發生中間我曾經將大阪的貨交給他們 運送,想說他們信誓旦旦表明可以給我買手退 稅,一公斤開240元,我們接受了,但很慘的 事情發生了,貨將近三週才到 委託我企劃粉專地推行銷活動,總金額18萬, 我們要求支付頭期款,他們的確支付了,但後來 因為說疫情不想辦了,可是我們企劃案給了,網 紅也找了,所有錢我都代墊了,只因為不想辦就 不支付尾款9萬多,因為疫情不想辦實體活動沒 關係,但可以改轉線上行銷舉行,不是嗎? 至於盜用個資通關,也就這麼剛好使用了我員工 的資料,他們推託說是OP拉錯資料要我不要散 佈謠言,我不知道他們的作業流程,但的確是使 用了我員工的個資,最奇怪的是我的員工從來沒 有留過任何資料給他們。 我一直給TKKPT時間還款,但一直沒有還清,在我跟 TKKPT起衝突後,TKKPT的負責人直接二話不說退出 群組,私訊也已讀不回,今天我真的是按耐不住,在我 介紹給他的朋友群組告知請他還款,結果也是直接退出 群組,這是一個正常公司老闆的態度嗎? 我不公開TKKPT的批發群已是我最大的忍耐,請TKKPT 三思 總而言之, 希望TKKPT盡快還款 不要再「拉錯他人的個資」 正常代工售貨五天內就可以到貨,卡關我們都能接 受,但如果你是因為要搬倉庫、人手不足就不要再接訂 單,委託給同行代寄也不失為一個方法 用低價來吸引客戶的確是個很不錯的行銷方式,但 夾「別的東西」請你們用自己的貨夾,不要再用別人的 貨了,你們把我客人的貨寄到別人那邊,真的是造成很 大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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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