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72號
TCDV,111,訴,3072,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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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2號
原 告 周子豪
廖秀滿
周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霖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楊瑞芳
蔡錦成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追加被告 陳楊淑(即楊清塗之繼承人)

王楊鶴(即楊清塗之繼承人)

楊淑梅(即楊清塗之繼承人)

楊淑鶯(即楊清塗之繼承人)

楊淑資(即楊清塗之繼承人)

楊文祥(即楊清塗之繼承人)

楊文祿(即楊清塗之繼承人)

被 告 紀明安(即楊淑鳳之繼承人)

紀弦辰(即楊淑鳳之繼承人)

紀欣辰(即楊淑鳳之繼承人)

紀亭羽(即楊淑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4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49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下稱本院另案)訴訟判決之結果為據,蓋本件 原告及訴外人萬梅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萬梅公司)四人於另 案為共同被告,渠等共同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2年2月2日具 狀稱坐落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 之門牌光復街76、80、82號房屋(下稱系爭76、80、82號房 屋)無阻卻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正當法律上權源(見本 院另案卷第109-115頁),惟本院另案原告蔡錦成則主張系 爭76號房屋興建之初有獲系爭土地共有人同意,並提出建物 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為證(本院卷第301、303頁),本件共 同被告亦主張坐落系爭土地上之系爭82號、80號房屋興建之 初確有獲當時共有人同意,並依據分管協議在分管之位置興 建各該建物,本院另案原告蔡錦成並以系爭土地上現有建物 坐落範圍分歸建物所有人為其分割方案(參本院卷第475頁 複丈成果圖及本院另案卷第223頁附表2:更正後之分割方案 )之主要依據,如其方案為法院判決所採納,則本件訴訟在 系爭76號(所有權人為本件被告蔡錦成)及80號(事實上處 分權人為被告楊瑞芳等人)房屋部分,即無續予進行之實益 。綜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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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